ABOUT

關於本會

協調在地同業,
創造長遠的共同利益。

臺東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的話 VISION

理事長的願景與規劃

  • 01、跟隨前理事長們腳步,繼續推動各項福利與政策。
  • 02、加強會員相互合作,同業結盟、互助、共創雙贏。
  • 03、理監事定時參訪會員,交流討論公會可協助之處。
  • 04、定期邀請產官學界著名講師,舉辦各項相關講座。
  • 05、推動旅館業資訊與科技化,建立公會官網與臉書。
  • 06、分享行銷與新知,於群組即時明瞭最新政策法令。
  • 07、觀光局、縣府交觀處定期溝通,問題可快速解決。
  • 08、陸續拜訪尚未加入公會之旅館,增加現有會員數。
  • 09、市區/知本/南迴/山線/海線/外島,各推理監事。
  • 10、全台各公會深耕結盟,加強宜花東旅館聯盟DMO。
  • 11、積極與縣府、全聯、省聯合作,以爭取中央資源。
  • 12、與縣內各公協會密切配合,異業結盟、創造商機。

組織架構 ORGANIZATION

第27屆理監事名單(110/8/27~113/8/26)

  1. 理事長:高泉傑 (如意休閒事業集團,總經理)
  2. 常務理事:黃啟民 (民橋大飯店,董事長)
  3. 常務理事:蔡奇益 (中華典藏商旅,執行長)
  4. 理事:葉治良 (樂知旅店,總經理)
  5. 理事:李啟北 (貴築汽車旅館,董事長)
  6. 理事:李勁豫 (狀元樓商務旅店,執行長)
  7. 理事:鄭瑋仁 (立麗大酒店,業務經理)
  8. 理事:張佳玲 (東台溫泉飯店,協理)
  9. 常務監事:李數奼 (凱旋集團,董事長。臺東縣觀光協會理事長,旅館公會前任理事長)
  10. 監事:侯龍明 (龍星花園木屋,董事長)
  11. 監事:查道晴 (歸人沙城旅店,總經理)
  12. 會務人員:林美杏 秘書長、鄭文婷 秘書

協會沿革 History

2021-08-27

第27屆理事長:高泉傑 先生

學歷:
1.佛光大學資訊學研究所畢業
2.真理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畢業
3.東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科計算機工程組畢業
4.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
5.國立臺東縣新生國中畢業
6.國立臺東縣師院附小畢業
經歷:
1.臺東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第27屆理事長(現任)、第26屆理事
2.臺東縣政府。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工策會):108~111委員(現任)
3.臺東縣政府。農產股份有限公司:111~114股東代表暨董事(現任)
4.臺東縣商業總會:第24屆理事(現任)
5.臺東縣觀光協會:第12屆常務理事 、第11屆理事
6.中華旅館經理人協會:第11屆常理(現任) 、第10屆理事、第9屆常理、第8屆理事
7.愛嬉遊青年旅館聯盟(北/中/彰/嘉/南/高/屏/宜/花/東/金/馬):理事(現任)
8.中華觀光經理人協會:第3屆常務理事(現任)

2019-21

第26屆理事長:李數奼 女士

學歷:
1.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
2.臺東縣知本國中畢業
3.臺東縣美和國小畢業
經歷:
1.臺東縣觀光協會理事長(現任)
2.臺東縣議會第十九屆縣議員
3.臺東縣綠島鄉第十六屆鄉長
4.臺東縣綠島鄉文教協進會理事長
5.臺東縣旅館公會理事長
6.臺東縣雲林同鄉會理事長
7.臺東縣商業總會常務理事
8.臺東縣觀光協會常務理事

2016-18

第25屆理事長:李數奼 女士

學歷:
1.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
2.臺東縣知本國中畢業
3.臺東縣美和國小畢業
經歷:
1.臺東縣觀光協會理事長(現任)
2.臺東縣議會第十九屆縣議員
3.臺東縣綠島鄉第十六屆鄉長
4.臺東縣綠島鄉文教協進會理事長
5.臺東縣旅館公會理事長
6.臺東縣雲林同鄉會理事長
7.臺東縣商業總會常務理事
8.臺東縣觀光協會常務理事

本會章程 RUL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東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旅館事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區域,辦事處設在台東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關於會員營業上之統制。
  2. 關於會員營業之指導研究調查及統計。
  3. 關於旅館事業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4. 關於政令之宣導與協助推行。
  5.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6.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7. 關於會員之委辦事項。
  8.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9.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旅館業之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並合法取得旅館登記證,均應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以上者為限。
第八條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一人以其主體人、經理人或店員為限。
第九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1. 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 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3. 遞奪公權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條
會員舉派代表應以書面通知本會撤換時亦同,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
第十二條
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或永久停業之處分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常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撒換之。
第十四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旅館業之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或不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警告無效時,按其情節之輕重依照商業同業公會法第四十二條程序為左列之處分。
  1. 有效期間之停業。
  2. 永久停業。
前項各款之處分非經主管官署之核准不得為之。
第十五條
凡新加入會者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准加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另選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事之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由理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者當選;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召集會員大會。
  3.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十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1. 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或大會之議決案。
  2. 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3.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出入。
第二二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三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1.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2.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3. 依商業同業公會法第四十二條辭職者。
第二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五條
本會辦事處設秘書一名,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因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第二七條
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日前通知之,但有商業同業公會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情事之一者,或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二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如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名為主席。
第二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過,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之。
  1. 變更章程。
  2. 會員之處分。
  3. 理監事會之解職。
  4. 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人之決議。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監事會以常務監事為主席,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第三一條
理監事會開會時須經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二條
理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三條
本會經費分入會費、常年會費。
第三四條
本會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由會員大會依各會員公司行號之設備造作,劃分等級計算標準決議定之,常年會費亦同。
第三五條
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七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八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依商業同業公會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辦理。
第三九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修改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備案施行。